日前,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发〔2014〕96号),对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结构进行了调整。在此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。
该《通知》规定,自2015年1月1日起,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%调整为1%,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%不变。而原按10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,费率调整为11%;原按9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,费率调整为11%;原按7.3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,费率调整为8%。
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,参保人员发生的门(急)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。
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“此次费率调整,目的是为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,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。我市根据《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,通过适当调整失业保险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方式,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,合理调控基金结构,促进基金收支平衡。”。
(一)在用人单位参保,由单位办理缴费,缴费额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,其中,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的,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;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。2015年本市职工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14058元和2812元。
例如,某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,那么他2015年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应为:5000元×(11%+2%)=650元。
(二)以个人名义参保,需本人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》,到指定银行缴费,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。缴费额按照本年度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(2015年为2912元)。
“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,退休前,缴费年限男满25年,女满20年,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,退休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如果缴费年限未满,需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一次性补缴,方能享受医保待遇。”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。(记者郭晓莹通讯员刘俊秦骁扬)。